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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孝感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点击数: 2017-04-19 16:49:17 来源:

孝南区财政局,市高新区财政局、临空财政分局、双峰财政分局,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孝感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规〔2015〕1号)及《孝感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孝财规〔2014〕1号)等文件规定,我们特制定《孝感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孝感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孝感市财政局

                                 2015年6月1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报:省财政厅         

孝感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6月11日印发

 

 

 

 

                                 

附件:

孝感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孝感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及《孝感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孝感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饭店(宾馆)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

第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七条 会议定点饭店(宾馆)必须具备保证会议所需要的住宿房间、会议室、餐厅以及相关设施。

专业会议场所必须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

第八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遵循以下原则:

(一)数量适当。以能满足各级党政机关、不同类别会议需要的原则确定会议定点场所数量。

(二)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分布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主要以市本级会议费管理规定及会议费支出标准确定不同档次的会议定点场所。

(四)价格优惠。饭店(宾馆)、专业会议场所服务价格应在相关标准内给予一定优惠。

(五)公开公平。各类定点饭店(宾馆)、专业会议场所执行公开、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

(六)服务优良。以经营规范、良好的信誉和优质服务满足会议所需。

第九条 参与政府采购的饭店(宾馆)、专业会议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孝南区、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行政区域内三星及三星级以下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接受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确定的各类会议费开支标准的,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的招投标。

(二)四星级或相当星级规模标准的饭店(宾馆)参与定点饭店招投标的,必须满足会议所需用房,并且住宿费、会议室租金、伙食费价格在《孝感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孝财规〔2014〕1号)规定的标准之内(详见第三章第十三条)。

(三)需提供近期合法有效的各项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住宿、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锅炉、电梯(未安装使用的除外)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及其他有效证书等。

(四)必须具备信用卡使用条件,方便公务卡结算。

(五)设施设备、服务质量、卫生条件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六)具备上网条件,在结算时能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打印电子结算单。

市行政中心的会议中心作为内部会议场所,会议室租金按照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全省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供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确定后,财政部门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孝感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并督促会议定点场所于签订协议书后5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开发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十二条 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价格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会议室租金按照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小会议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或明细到单餐。

第十三条 市本级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控制价格,根据饭店(宾馆)不同档次、服务质量等因素按照不高于《孝感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议费开支标准分类确定。即承接一类会议的定点场所不高于每人每天400元;承接二类会议的定点场所不高于每人每天280元;承接三、四类会议的定点场所不高于每人每天240元。具体为:

(一)住宿房间价格。根据每个饭店(宾馆)不同的房型(标准间、单间、普通套间)确定不同的采购价格。承接一类会议的按照不高于每人每天200元(含200元)确定;承接二类会议的按照不高于每人每天120元(含120元)确定;承接三、四类会议按照不高于每人每天110元(含110元)确定。

(二)会议室租金。承接各类会议的定点场所会议室按照大、中、小三类确定不同价格。

专业的会议场所会议室控制价格参照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确定的会议室租金及其他费用标准执行。即承接一类会议的专业会议场所,会议室租金及其他费用不高于35元/人、半天;承接二类会议的专业会议场所,会议室租金及其他费用不高于25元/人、半天;承接三、四类会议的专业会议场所,会议室租金及其他费用不高于20元/人、半天。半天内同一个会议多次使用同一个会议室的按一次结算。

(三)伙食费。承接一类会议的早、中、晚伙食费在每人每天130元(含130元)以内确定;承接二类会议的早、中、晚伙食费在每人每天110元(含110元)以内确定;承接三、四类会议的早、中、晚伙食费在每人每天90元(含90元)以内确定。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将本级政府采购的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报省财政厅,并由省财政厅统一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严格按照协议履行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协议期满后,对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重新注册,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办理注销:

(一)由于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级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级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的管理与运行维护,负责本级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投诉处理等工作,并定期将会议定点场所管理情况汇总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督促党政机关严格执行《孝感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履行协议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会议定点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季度对会议定点场所的入住接待、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等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反馈并通报检查结果。会议定点场所应当主动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设立投诉电话,并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公开,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违约行为的投诉。投诉电话0712-2836001。

党政机关对会议定点场所未履行协议规定义务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市级财政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支付会议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会议用餐标准,不得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

第二十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严格履行协议的各项约定,履约情况作为下一轮次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计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第二次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核查工作的;

(六)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二十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或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轮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孝南区党政机关、市高新区党政机关、临空经济区党政机关、双峰山旅游度假区党政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双峰山旅游度假区党政机关在双峰山境内召开会议的,除选择在内部会议场所召开外,可在双峰山境内选择同类会议标准之内的2-3家饭店(宾馆)作为定点饭店(宾馆)。

第三十一条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孝感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市直单位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差旅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孝财行发〔2009〕105号)、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差旅费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孝财行发〔2010〕347号)同时废止。

附:2015-2016年度孝感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协议书(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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